并购重组案例交易结构及心得(二)

发布时间:2013-12-23 来源:海外并购融资中心

四、金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暨换股吸收合并太行水泥

金隅股份为H股上市公司,拟回归A股公开发行股票,由于旗下的水泥业务与太行水泥形成同业竞争关系,因此,公开发行A股,如何解决这个同业竞争问题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太行水泥由太行华信持股30%,而太行华信股东分别为金隅股份(33%)、金隅集团(66%),其中金隅集团66%的股份委托金隅股份管理。

整个重组方案就此展开。

(一)方案选择

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可选择的整合方案主要有三种:

方案一:将金隅股份旗下全部水泥资产注入太行水泥,这不仅符合资本市场预期,而且操作简单,对公司来说是最为简单直接的方案。

方案二:金隅股份发行A股,同时换股吸收合并太行水泥,该方案属于资本市场创新方案,操作较为复杂,但通过合理设计换股方案,可以充分保护太行水泥中小股东利益、兼顾金隅股份H股股东利益,符合监管机构关于整体上市和促进水泥企业兼并重组的的政策导向,因此公司也有信心获得监管机构的认可和支持。

方案三:金隅股份出售太行水泥的“壳资源”,同时置换回太行水泥的水泥资产。这种方案如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金隅股份通过股份回购或者出售太行水泥控制权的方式取得太行水泥的水泥资产,这种方案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具体而言,换股吸收合并的方案具有如下优势:

1、换股吸收合并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如果仅仅简单采取金隅股份采取将水泥资产注入太行水泥的方案,仍将无法根本彻底解决以上治理架构、决策机制、长远发展利益问题。而如果采用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则可以彻底达到解决同业竞争、完善公司治理架构等目的。

2、将水泥资产全部注入太行水泥将给金隅股份未来回归A股带来障碍,而换股吸收合太行水泥有利于金隅股份的战略布局和长远发展

3、换股吸收合并方式能更好地保护太行水泥中小股东利益、更好地履行前期承诺

 (二)方案实施要点

①本次所发行的A股除用于换股外,不募集资金。

②交易完成后,金隅股份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太行水泥股票终止上市。

③将金隅集团和金隅股份的间接持股转变为股东按比例直接持股

④金隅股份持有的太行水泥股份不参与换股,该部分股票将在交易完成后将予以注销。金隅集团持有的太行水泥股票参与换股,不行使现金选择权。

⑤在完成退市后,太行水泥的法人资格被注销,金隅股份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太行水泥的所有职工、资产、负债、权利、义务、业务、责任等。

(三)现金选择权

(1)现金选择权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由金隅集团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在现金选择权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太行水泥股东(除金隅股份和金隅集团及持有权利受限股票股东以外)可以以其所持有的太行水泥股票按照10.65元/股的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为避免触发联交所上市规则要约收购条件,金隅集团在不超过150,058,400股范围内,无条件受让部分太行水泥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并支付现金对价;金隅股份另一国有股东中国信达愿意增持本公司股份,因此将无条件受让其他太行水泥股东全部剩余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并支付现金对价。

(2)追加选择权

由于方案设计期间恒生指数从21,537点一度跌至最低18,971点,H股市场的疲软以及较高的换股溢价可能引发投资者对金隅股份换股价格的质疑。因此,为进一步保护因参与换股而持有金隅股份的原太行水泥A股股东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金隅股份A股上市后的股价稳定。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创新性的设置了追加选择权,由中国信达向追加选择权目标股东提供:即若金隅股份A股上市首日的交易均价低于金隅股份换股价格,至金隅股份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日收盘时止,如参加换股的投资者仍持有金隅股份A股,上述投资者可以行使选择权,将所持有的金隅股份A股按照金隅股份A股换股价格9.00元/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中国信达。

(四)关注要点

1、在换股价格上,中介机构花了很大的功夫论述IPO的价格确定的公允性合理性。换股价格的确定确实较为困难,因为IPO价格通常情况下根据市场和询价的情况即时确定的,市场的变化波谲云诡,提前太长时间就确定IPO价格风险很大,一个价格是一级市场,一个价格是二级市场,在这两者之间计算换股比例谈何容易。

2、追加现金选择权的设置很有创意,一级市场转为二级市场的过程中可能由于市场风险等原因存在较多变数,并且现实中确有存在跌破发行价的股票,通过设置追加现金选择权使得当时选择换股的中小投资者规避了一定的市场风险。

3、本次方案将首次公开发行及换股吸收合并相结合,需要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和上市部的双重审核,同时还需履行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和环保部的前置审批,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监管和信息披露也需要同步协调。

五、上海汽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现整体上市

(一)方案的几个要点

1、保留华域汽车独立上市地位

重组项目初期,公司及财务顾问就对华域汽车是吸收合并还是保留独立上市地位的重组方式进行了反复论证和研究。

由于华域汽车独立供应汽车零部件业务经过多年发展,已具备为美、欧、日等不同体系整车配套的自主能力,“中性化、零级化、国际化”的发展路径已日渐明晰,如果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势必影响华域汽车的中性化发展,不利于其独立零部件业务进一步发挥规模效应,也必将影响到上汽整车业务的长远发展。

而且,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还需向华域汽车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按照华域汽车10.3亿股的社会公众股测算,需要安排超过100亿的现金,这将大大增加重组方案的风险和操作难度。

经过全盘谨慎分析,公司选择了发行股份购买华域汽车60.1%股权并保留华域汽车独立上市地位的方案,这一方案的好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通过购买华域汽车60.1%股权,将充分发挥上海汽车与华域汽车的协同效应,增强华域汽车零级化(整车与零部件同步研发)优势,加快上汽自主品牌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建设;

二是,保留华域汽车独立上市地位,将不影响华域汽车独立性和中性化发展战略,有利于其进一步发挥规模优势,进而促进上汽整车业务发展;

三是,重组后华域汽车将成为上海汽车的控股子公司,原先上海汽车与上汽集团及其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将因此大幅减少,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四是,这一方案将不涉及华域汽车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变化和现金选择权的安排,易于获得市场投资者的认可,方案风险较小、易于操作。

虽然根据现行监管要求,一家A股上市公司控股另一家A股上市公司的行为受到严格限制,但是考虑到汽车行业的发展特点、两家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社会公众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多次与上海市主管领导以及证券监管部门领导进行沟通,并获得了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确保这一方案得以成功获批实施。

2、合理确定华域汽车和招商银行股份转让价格

本次交易涉及上汽集团持有的华域汽车1,552,448,271股股份以及工业有限持有的招商银行368,079,979股流通股股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因此,能否按九折计算此次华域汽车和招商银行股份的转让价格,成为确定重组方案的一项重要条件。

上汽集团持有华域汽车11.11亿股限售股和4.42亿股非限售股股票,据相关市场研究表明,限售股的不可流通折扣率约为26%,鉴于本次转让的华域汽车股份存在28.46%的流通股,经加权测算后的不可流通折扣率约为18%。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汽车将承继上汽集团股票的限售义务,因此华域汽车股份按90%折扣率转让是合适合理的。

确定转让价格之后,公司第一时间将国有股权转让申报文件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并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认可,成功在二董召开之前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对华域汽车及招商银行股份转让的批复。

3、本次重组项目拟注入上市公司的土地中,有多幅地块性质为空转或划拨,按照监管机构要求,需要对此类地块进行转性后再注入上市公司。

4、个人认为,将华域汽车私有化变成上海汽车的全资子公司保持其独立法人的资格倒是不失为一种不错的选择,可以借鉴东方锅炉的要约收购的方式,采用新增发的股票作为对价,与吸收合并并无实质区别。

六、南京钢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整体上市

(一)交易结构

方案将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采取存续分立的方式装入一个公司中,通过注入该公司的股权从而完成相关资产的注入,该方案通过增资→分立→定向发行三步走。

1、复星与南钢集团出资设立南京钢联,然后复星与南钢集团以南钢联合100%股权增资南京钢联。

2、南钢联合进行“存续分立”,将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分立至新成立的南钢发展,非上市资产及南钢股份股权仍留在存续的南钢联合。

3、南钢股份向南京钢联发行A股,购买南钢发展100%股权。

(二)实战心得

1、这是第一例我看到的基于税负的考虑而调整重组方案的一个例子,很好,税负问题终于有方案开始考虑了。一直以来的都是国有大爷们在玩,税务局是侍从。

2、企业整体上市过程中,上市公司购买母公司资产,往往是包含资产和负债的一个“净资产包”。上市公司付出的现金或股份购买的价值反映的是最终的净资产。但根据上述财税[2009]59号文,资产收购过程中承担的债务应作为非股权支付对价。

在该种界定方式下,“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条件往往难以满足。因此,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进行整体上市,资产出售方可能需要在交易当期起缴纳巨额企业所得税。

七、首商股份控股合并新燕莎集团

西友集团和首旅集团均属于北京国资委的下属企业,西单商场为西友集团控股下的上市公司,新燕莎集团为首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与西单商场的主营业务相似。

(一)交易结构

 ①由北京市国资委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将西单商场的原控股股东西友集团及其持有的西单商场股权划转至首旅集团名下。

②由西单商场发行股份购买首旅集团下属的新燕莎集团100%股权。由于新燕莎集团资产体量较大,方案实施后首旅集团将控股西单商场,西单商场的原控股股东西友集团将成为西单商场的第二大股东。

(二)实战心得

1、原来方案中的第二步为第一步,会计师认为会构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需要确认巨额的商誉,影响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

2、通过方案调整,虽然持股时间不足一年,会计师仍然认为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3、这个案例个人认为本来的重组完全可以认定为在国资委下的同一控制的业务合并,根本不需要所谓的先将西单集团的股权划转至首都集团下面,再说你划转后过一年再做重组啊,否则又突破的一年的控制权的要求,搞来搞去,无用功。

4、不过倒是有一点值得我借鉴,这是我看到的第一例由于会计处理方面的要求导致整个重组方案调整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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