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并购指南——在德国的并购

发布时间:2016-04-11 来源:华然咨询

德国自八十年代就开始在中国投资,如今,作为中德双边投资的新常态,德国投资着越来越频繁的收购中国公司的股份或资产,同样,近年来,中国对海外投资,尤其是对德国投资的兴趣高涨,对德投资项目数量稳定增长。在这种大背景下,为了促进中德两国的合作并在交易中提供指导和帮助,中德双方共同编写了本《指南》。考虑到中德两国投资环境的差异,本《指南》涵盖了投资者共同关心的问题,重点关注与并购活动相关的法律框架,并分别介绍了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在德国并购的10大特点

 

1. 德国欢迎中国赴德投资。德国对外资的限制非常少,只有敏感行业(主要是军工)和个别非敏感行业对外资有限制。

2. 外国投资在德国最常见的法律实体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必须经德国公证员公证。

3. 公司管理员或董事可以是拥有德国以外其它国际的人。聘用和培养称职、可靠和合适的驻外管理人员,应是中国企业计划在德国进行并购战略之前完成的任务。

4. 在德国,除少数例外情形(如银行业)要求公司获得特定经营许可外,通常情况下公司不需要获得政府批准的经营许可,只要合法经营就可以一直经营下去。

5. 除某些特定的批准外(例如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或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在德国进行并购并不需要获得批准。

6. 在德国的并购交易本身也不需要获得工会或者其他员工联合会的批准。但是,德国劳动法赋予公司工会代表参与和讨论公司业务的权利,而以往的实践证明,这有助于在雇员和雇主之间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关系。

7. 德国的税法十分复杂,除需要精确的税务尽职调查程序,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设计并购结构。因此,在并购过程中应尽早寻求税务建议。

8. 把握时机——在德国进行并购,尤其是涉及拍卖程序,往往要迅速做出决策。

9. 与其他国家一样,德国的资产交易允许选择特定资产和债务,而股权交易相对简单。

10. 房地产——德国的土地权与中国不同。

 

在中国并购的10大特点

 

1. 中国欢迎外国投资者和外国并购。中国的外资法律制度越来越开放。

2. 为进一步促进改革开放,特别是深化行政管理体质的改革、扩大投资和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中国在上海、广州、天津和福建建立了自由贸易试验区。

3.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通常需要审批和备案。并购交易和某些交易文件(包括股份转让协议、合资企业合同、公司章程等)需经商务部或地方上午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

4. 何在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无论是采用绿地投资还是并购交易方式,都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2015年新修订的《产业目录》大大减少了限制类产业的数量,进一步放宽了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公司或目标企业拥有的营业执照,以及某些情形下的资质或从事特定业务的许可,在交易中起重要作用,因为它决定了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范围。

5. 中国建立了应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机制。任何达到了法定申报门槛的并购交易都必须向商务部申报,并接受反垄断审查。此外,中国还建立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6. 涉及国家出企业或国有资产的并购交易,投资者必须遵守特定的强制性要求和程序,包括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资产评估、最低转让价格和公开竞价程序。

7. 与其他国家一样,中国允许外国投资者采用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的并购交易架构。在股权收购获得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收购的境内公司将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资产收购的交易架构下,外国投资者应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经营其收购的资产。

8. 谨慎细致的尽职调查非常重要。在确定合适的交易构架(资产交易或股权交易)时,应当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遗留风险(例如税收、员工、许可和批准的缺失或不完整)予以考虑、

9. 在股权并购和资产缤购这两种并购模式下,外国投资者均需在法定期限内支付对价。

10. 在资产收购模式下,不同类型财产的产权转让要求和程序各有不同。员工的转移通过终止/再聘用流程来完成(可能使用三方协议),并可能要支付离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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